政策法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条件、流程、变更注销与填报要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境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出口业务的“第一步”。自“证照分离”改革与国发〔2020〕13 号文件实施后,这项事务已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不再需要审批,但备案的合规要求、变更与注销义务依然存在。本文梳理备案依据、条件、流程与常见填报问题,供出口食品企业参考。
一、备案依据:从“审批”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第四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2 号):在全国范围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取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许可,改为备案。
二、备案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 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体系还应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 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同时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备案产品目录
备案产品范围按海关总署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产品目录执行,并根据总署要求动态更新调整,具体以海关总署最新文件为准。
四、申请流程
备案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3.0”系统在线办理,有两种进入方式:
- 方式一(推荐):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业务应用 → 口岸执法申报 → 企业管理 → 企业资质,跳转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3.0”系统 → 资质备案 → 备案申请 → 食品类企业资质备案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 点击“确定”填写备案信息。
- 方式二: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政务服务 → 在“我要办”项下选择“企业管理和稽查”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跳转系统后点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填写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填写完整准确后,打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签字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初次申请由住所地海关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
五、变更与注销
- 备案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系统向住所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 备案注销:企业需要注销备案资质的,通过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经住所地海关审核后,备案资质注销生效。
六、填报注意事项(最容易出错的几处)
- “外部资质认证情况”为选填项,认证种类可按空格键检索,支持模糊查询;
- “企业承诺书法人签字”一栏,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书的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 “生产企业地址”填写生产企业所在地,不是经营公司注册地;
- “企业年生产能力”“企业人数”“管理人员数”等数据,应按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准确填写;
-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为香港、澳门的,规范填写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 如需纸质版备案证明,可联系住所地海关出具;备案情况也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 备案向住所地(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具体主管海关以企业所在地为准;珠海地区企业由拱北海关及所属海关管辖。
七、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本文):面向境内拟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取得备案编号。
-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面向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海关总署实施注册管理,取得在华注册编号。
- 此外,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同样需要备案;部分进口国(地区)还要求出口企业取得当地注册或经海关推荐注册,需按目的国要求另行办理。
八、我们能提供的支持
五洲联合检验认证(珠海)有限公司可为出口食品企业提供: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HACCP、ISO 22000)建立与认证、食品防护计划编制辅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与变更的材料准备指导、出口目的国合规要求梳理。欢迎联系我们:电话 0756-8932801(工作日 9:00–17:00),邮箱 Biz@wezo.org.cn,官网 www.wezo.org.cn。
本指南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2 号、国发〔2020〕13 号等公开规定整理,并参考市场监管与海关部门发布的操作指南;具体办理要求以住所地海关最新规定为准。